自贸在线|第七期: 一文带你了解保税维修政策
一文带你了解保税维修政策
今天小编结合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203号公告),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保税维修政策为大家答疑解惑。
问
什么是保税维修?
企业以“保税维修”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、功能失效、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(以下统称“待维修货物”)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、维修后复运出境。
答
问
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有哪些利好?
通过保税检测、维修等业务的开展,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,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、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。
答
问
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?
1.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;
2.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。
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,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,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、报废等业务。
答
问
企业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开展保税维修业务?
1.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;
2.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,对已维修货物、待维修货物、无法维修货物、维修用料件、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、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;
3.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,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,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。
答
问
满足以上条件之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?
1.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;
2.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;
3.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。
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,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。
答
问
应当如何填报保税维修账(手)册?
表头“监管方式”填报“保税维修(1371)”,“保税方式”填报“保税维修(5)”,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。
备案成品填报“货物品名(已修复)”和“货物品名(无法修复)”。
备案料件填报“货物品名(待修复)”和“维修用保税料件”,其中“维修用保税料件”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。
答
问
应当如何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?
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,备案料件“货物品名(待修复)”、备案成品“货物品名(已修复)”和“货物品名(无法修复)”均按照“保税维修(1371)”监管方式申报;
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“维修用料件”按对应的“进料加工(0615)”或“来料加工(0214)”监管方式申报;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“进料料件复出(0664)”或“来料料件复出(0265)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;需结转使用的,按对应的“进料余料结转(0657)”或“来料余料结转(0258)”监管方式申报;
维修替换下的旧件、坏件、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“进料边角料复出(0864)”或“来料边角料复出(0865)”申报,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;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“维修用料件”的,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。
答
END
素材来源:重庆海关自贸处 西永海关
供稿:卢科宇 李尚治 杨帅
编辑: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
投稿邮箱:lich_ta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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